■ 案例分析
——(2021)最高法民审4536号 2013年11月,A公司(设计单位)与B公司(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246万元,其中设计费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生效后支付总设计费的30%;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十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A公司对施工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工程进度完成50%,支付总设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支付总设计费20%。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项目停建、缓建,B公司仍应支付设计方相应的设计费。201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后因B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停工,且B公司对该工程何时恢复施工无明确期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支付A公司设计费的比例如何确定。B公司提出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收费中除了设计费外还包含提供后续的服务、指导等费用。A公司只提交了设计图纸,后续的设计审查、消防审核、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对现场施工进行指导配合等义务尚未履行,故剩余50%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予以支付。法院认为,A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提交设计成果,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支付设计费。 对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等配合义务属合同附随义务,意在确保辅助被告应获得的设计服务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实现,虽在履行阶段上与设计进度款项对应,但不具有履行价值上的对等性,该义务以设计成果的应用为前提,以应B公司要求而实际发生,在B公司未要求施工配合的情形下,不应以此苛责设计单位。再者,双方在合同约定了发生项目停建、缓建,B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本案全部约定的设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