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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致使设计单位无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设计单位是否可以请求支付全部设计费?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9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三期

工程停工致使设计单位无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设计单位是否可以请求支付全部设计费?

附随义务指的是辅助合同主要义务履行的义务。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完成并交付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和给付设计费为合同的主义务,提供后续施工现场指导和配合、开具发票等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诸多建设单位资金紧张甚至面临破产,大量工程项目出现停工。

在此情形下,若合同中约定了附随义务的履行与支付设计费挂钩,设计单位只履行了设计义务,无法履行后续施工现场指导、设计审查、消防审核等合同附随义务,设计单位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的约定,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全部的设计费呢?让我们根据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例来一探究竟。

 案例分析

                                                                                                                                             ——(2021)最高法民审4536号

2013年11月,A公司(设计单位)与B公司(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246万元,其中设计费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生效后支付总设计费的30%;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十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A公司对施工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工程进度完成50%,支付总设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支付总设计费20%。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项目停建、缓建,B公司仍应支付设计方相应的设计费。201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后因B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停工,且B公司对该工程何时恢复施工无明确期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支付A公司设计费的比例如何确定。B公司提出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收费中除了设计费外还包含提供后续的服务、指导等费用。A公司只提交了设计图纸,后续的设计审查、消防审核、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对现场施工进行指导配合等义务尚未履行,故剩余50%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予以支付。法院认为,A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提交设计成果,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支付设计费。

对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等配合义务属合同附随义务,意在确保辅助被告应获得的设计服务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实现,虽在履行阶段上与设计进度款项对应,但不具有履行价值上的对等性,该义务以设计成果的应用为前提,以应B公司要求而实际发生,在B公司未要求施工配合的情形下,不应以此苛责设计单位。再者,双方在合同约定了发生项目停建、缓建,B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本案全部约定的设计费。

 Tips

本期案例中,建设单位以附随义务为由提起履行抗辩未到法院的支持。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一方面,在日后主张设计费时,对于付款条件不成就的原因要予以充分辨析,非因我方原因导致我方不能履行附随义务阻碍主权利实现的,仍应当积极主张设计成果的相应对价。另一方面,我方可以参考该案例的合同,在资金风险、停工风险较大的项目中和建设单位约定:若项目发生停建、缓建,建设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当然,该条款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没有相关的约定仍然可以主张全部设计费。

此外,设计合同中还会约定:建设单位支付设计款项前,设计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供发票,否则有权拒绝付款。根据法院裁判观点,通常情况下仅以未履行开具税务发票义务为由,提出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抗辩,不予支持。即便合同交易中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惯例,只要合同中明确了全部合同价款的最终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届满后,即便未开具税务发票,债务人仍应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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