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若将 “发包方对设计成果进行确认” 约定为付款条件,发包人仅以设计成果未通过确认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达成是不合理的,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那怎么样才能认定付款条件已经达成了呢? 1.发包人在设计成果确认函上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合同约定的有权“确认人”(需要留意其当时是否具有相应职权,是否存在离职、调岗等情形,且这些情形发包方是否告知设计方)的签字,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发包方对设计成果的确认。 2.发包人虽然未书面表示认可,但根据司法判例,除案例涉及的情形,在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下面几种情况法院会倾向于视为发包人对设计成果进行了确认: (1)设计方提交设计成果后发包人未提出异议,且发包人同意设计方开具设计费发票((2022)京03民终5873号); (2)发包方收到图纸后未提出过任何否认、修改、完善等意见,怠于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20)沪02民终9641号); (3)设计成果交付之后,设计方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发包人询问下一阶段设计的相关细节的问题((2019)川01民终15053号)等。 作为设计方,我们在未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尽量收集发包人认可设计成果的间接证据,如上述的发包人同意我方开具设计费发票,与我方进行下一阶段设计交流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设计方通过交付设计成果之后,还可以主动询问发包方是否有修改意见并保留相关记录,设计方在发送设计成果时对发包方的提醒,有助于法院在判断案情时,倾向于认为设计方已经完成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是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配合查收。 3.在签订合同时,设计方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加入“默示确认”条款,这样就算发包人迟迟未确认,也可以视为认可设计成果。例如: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未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意见,则视为发包人已确认通过设计人的设计成果。 当然个案之间会所有差异,如何认定付款条件已经达成,具体需要结合每个案件保留和收集的证据,作为设计方,要在设计过程中长个“心眼儿”,尽量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